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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373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3732號 債 權 人 晉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春重 債 務 人 嘉塑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叡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仟捌佰陸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   之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萬柒仟零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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