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482號
債 權 人 烤友社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靜怡
以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19庄淺水灣海景露營餐廳發給
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
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
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
非僅指
聲請狀
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
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
加以爭執而提出
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
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19庄淺水灣海景露營餐廳發給支
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25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
內補正提出債務人19庄淺水灣海景露營餐廳之營業設立資料
及其
法定代理人周澤貴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
以明本院
管轄權之有無,債權人已於107 年1 月30日收受該
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
明,
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