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4918號
債 權 人 韋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世杰
債 務 人 宇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鈴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貳仟伍佰捌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