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5133號
債 權 人 張智禹
債 務 人 張文欽
以上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惟依債權人所提支票
及
退票理由單影本觀之,
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係雷酩企業有限
公司,並有公司大小章蓋章於上;另雖債務人張文欽為該企
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並於
上揭支票上蓋章,惟依其所蓋大
小章緊鄰位置以觀,上揭支票係債務人以公司代表人名義簽
發,
而非以個人名義簽發,發票人實為雷酩企業有限公司,
且法人與其法定
代理人,於
法律上係屬不同之權利主體,是
由前開說明可知,債務人張文欽既非發票人,則債權人自不
得對其行使追索權,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