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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51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5133號 債 權 人 張智禹 債 務 人 張文欽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所提支票 及退票理由單影本觀之,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係雷酩企業有限 公司,並有公司大小章蓋章於上;另雖債務人張文欽為該企 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並於上揭支票上蓋章,惟依其所蓋大 小章緊鄰位置以觀,上揭支票係債務人以公司代表人名義簽 發,以個人名義簽發,發票人實為雷酩企業有限公司, 且法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於法律上係屬不同之權利主體,是 由前開說明可知,債務人張文欽既非發票人,則債權人自不 得對其行使追索權,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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