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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53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5317號 債 權 人 愷文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銀順 債 務 人 林正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同名人數過多,應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   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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