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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60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6031號 債 權 人 優仕彩廣告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碗淑 債 務 人 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國豪 債 務 人 吳慧文 債 務 人 吳子琦 債 務 人 彭智偉 債 務 人 吳清鏢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債務人吳慧文、吳子琦、彭智偉、吳清鏢給付之法   律上原因及相關原因事實之說明供釋明用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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