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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678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678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騰陽資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萬式良 人 債 務 人 萬琇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玖仟零   貳拾柒元,及依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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