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7223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善忠
債 務 人 弘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直
債 務 人 林正直
債 務 人 李靜萱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肆拾陸萬肆仟壹佰伍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
相對人弘韻科技有限公司前邀同林正直及李靜萱簽立有授
信往來契約書而向
聲請人借款,借款金額為新臺幣800萬元
,借款期間自106年4月7日起至121年4月7日止(證一、二)
利率依年利率2.1%計算,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
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詎相對人弘韻科技有限公司竟於
107年6月7日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
前揭契約書之約定
借款已到期,
迭經催討,
迄今仍有新臺幣7,464,150元及利
息、違約金未獲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