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722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7223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債 務 人 弘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直 債 務 人 林正直 債 務 人 李靜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肆拾陸萬肆仟壹佰伍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弘韻科技有限公司前邀同林正直及李靜萱簽立有授   信往來契約書而向聲請人借款,借款金額為新臺幣800萬元   ,借款期間自106年4月7日起至121年4月7日止(證一、二)   利率依年利率2.1%計算,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   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弘韻科技有限公司竟於   107年6月7日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前揭契約書之約定   借款已到期,迭經催討,迄今仍有新臺幣7,464,150元及利   息、違約金未獲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