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7650號
債 權 人 徐正宇
債 務 人 芸妮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碧月
債 務 人 陳淑貞即松山企業社
債 務 人 林蒨儀
債 務 人 采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碧月
上列
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松山企業社負責人陳淑貞、債務人林蒨儀之最新
戶籍
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