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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76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7650號 債 權 人 徐正宇 債 務 人 芸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碧月 債 務 人 陳淑貞即松山企業社 債 務 人 林蒨儀 債 務 人 采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碧月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松山企業社負責人陳淑貞、債務人林蒨儀之最新戶籍   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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