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8634號
債 權 人 吳運粧
債 務 人 台灣夏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山俊明
債 務 人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尚文
債 務 人 康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志亮
債 務 人 陳嘉昌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柒仟柒
佰玖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