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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876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8760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周怡穎 債 務 人 建達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鈺專 ○           段○○○巷○○號4樓 債 務 人 許嘉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零叁拾玖萬   柒仟柒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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