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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886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886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熊賀也生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紘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玖佰壹拾伍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7 年07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3,915元正,經催繳,      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201880、000000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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