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9205號
債 權 人 五洲彩色製版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柯博仁
債 務 人 育成書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煙鳳
上列
當事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
件聲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