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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304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0488號 債 權 人 太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債 務 人 新寶毅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新寶毅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資料,   如已解散,應提出其清算人資料。 二、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或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   略)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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