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0490號
債 權 人 艾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熊玉平
代 理 人 葉秋燕
債 務 人 赤霄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樹義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肆仟壹佰陸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伍仟捌佰貳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
務官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