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1573號
債 權 人 春富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素卿
債 務 人 許芷芸即私立家邦雅韻音樂語文短期補習班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所載。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
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
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
非僅指聲請狀
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
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
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
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
國107年11月5日
裁定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債權人對債
務人有如本件請求之債權存在之釋明。」
惟就債權人所提出
之釋明內容觀之,債權人請求金額中之新台幣20500 部分系
債權人與泰山青商會間所發生之債權,雖債務人許芷芸擔任
會長職務,但泰山青商會既非其獨資經營,債權人自不得主
張其個人應負清償責任,故債權人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