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3463號
債 權 人 詠騰
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玉芬
債 務 人 陳彥竹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惟本件契約之
出租方除債務人陳彥竹外,尚有陳美蘭、陳泓
諭等人,故僅
得對其請求三分之一之數額,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聲請
駁回,
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