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341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4105號 債 權 人 安信國際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信 債 務 人 唐秀美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有如聲請狀所載違約情形之事實之釋明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