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3542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5423號 債 權 人 宏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康 債 務 人 重陽首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安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捌仟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