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3545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5456號 債 權 人 宙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邦城 債 務 人 驛榮企業社 兼法定代理 李慶香 人           樓之2 債 務 人 張世榮 一、債務人驛榮企業社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零陸   佰捌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債   權人對債務人驛榮企業社之合夥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李慶香、張世榮連帶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