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364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6422號 債 權 人 惠柏開發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軒誠 以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園頂社區管理委員會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 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 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僅指聲請狀 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 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 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 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 國107 年12月25日通知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系爭債權釋 明資料(如聲請狀所載之社區保養紀錄表等)、債務人完整 地址(聲請狀漏載區)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債務人公寓大 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債權人已於108 年1 月3 日收 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 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