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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3785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7852號 債 權 人 明鴻木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坤茂 債 務 人 大員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錫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玖萬貳仟肆   佰玖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