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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397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977號 債 權 人 馥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孝賢 債 權 人 馥笙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孝賢 債 務 人 W Tower越世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瑞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馥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馥笙公寓大廈管   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捌仟捌佰   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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