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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4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1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東霖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裕武 債 務 人 黃裕武 一、債務人東霖興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   佰叁拾萬貳仟伍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與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權人債務人東霖興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之金額   ,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東霖興業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   果時,由債務人黃裕武給付之。   債務人東霖興業有限公司、黃裕武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   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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