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271號
債 權 人 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淑芬
債 權 人 莊凱評即景順土木包工業
債 務 人 經典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鳳儀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已就臺北市南港區玉成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工程,向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領如協議書所指之款項完畢之釋明
。
二、
本件支付命令聲請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