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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42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271號 債 權 人 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芬 債 權 人 莊凱評即景順土木包工業 債 務 人 經典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鳳儀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已就臺北市南港區玉成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工程,向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領如協議書所指之款項完畢之釋明   。 二、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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