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379號
債 權 人 黃政熾
債 務 人 傑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春勇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玖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