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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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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445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45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吳承駿 債 務 人 和豐禮儀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吳孟宗 債 務 人 游曉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佰陸拾肆萬捌   仟零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叁佰玖拾壹萬貳仟捌佰肆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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