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45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吳承駿
債 務 人 和豐禮儀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吳孟宗
債 務 人 游曉莉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佰陸拾肆萬捌
仟零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叁佰玖拾壹萬貳仟捌佰肆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