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463號
債 權 人 紅銘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思韻
債 務 人 健峰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振雄
上列
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於民國106 年12月1 日與債權人於終止雙方於民國
103 年7 月30日所簽訂之「雇主委任跨國人力仲介招募聘僱
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
之外國人契約」前,有違反該契約第三條情形之釋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