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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44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463號 債 權 人 紅銘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思韻 債 務 人 健峰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振雄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於民國106 年12月1 日與債權人於終止雙方於民國   103 年7 月30日所簽訂之「雇主委任跨國人力仲介招募聘僱   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   之外國人契約」前,有違反該契約第三條情形之釋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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