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491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914號 債 權 人 松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敏焜 債 務 人 丰群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煒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叁仟伍佰貳   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壹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萬貳仟叁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