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92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吳承駿
債 務 人 弘豫行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陳建貴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零玖萬
捌仟貳佰伍拾捌元,及如
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