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號
債 權 人 造元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志昌
債 務 人 游承豪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
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㈤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
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