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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號 債 權 人 造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昌 債 務 人 游承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    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㈤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    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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