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77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759號 債 權 人 介明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俊民 以上債權人債務人博大國際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2日通 知命於 10 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7年3月25日送達於債 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