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602號
債 權 人 震弘玻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淳鴻
債 務 人 紅舍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幸鴻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
原告之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 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確定
後之效力,於民國104 年7 月1 日修正後僅具
執行力,即於
確定後得以之為
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
強制執行。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惟查,依債權人本
件所請求之債權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 年司板簡調字第
1129號調解成立,並做成簡易庭調解筆錄,債權人已得持該
調解筆錄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無再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
依理應駁回其聲請,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
、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