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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91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181號 債 權 人 鋯鋒研磨車刀耐磨鎢鋼工具製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玉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慶豐羽毛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慶豐羽毛企 業有限公司住所設於高雄市鳥松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 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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