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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964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64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詹佩珺 債 務 人 九寶生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星榮 債 務 人 陳星榮 債 務 人 凌凌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萬玖仟捌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三四    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捌拾伍萬肆仟叁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    九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肆仟捌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九    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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