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79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世恩
債 務 人 九寶生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星榮
債 務 人 陳星榮
債 務 人 陳國章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柒萬陸仟貳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二計
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玖仟壹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
七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