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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9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82號 債 權 人 百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晉 債 務 人 林彥良即通佑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林彥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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