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力群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宗仁
上列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如附表所示票據之聲請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
所載履
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557 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票號AH0000000 號、LD0000000 號支票,
聲請公示催告。然查,其中票號AH0000000 號支票之付款銀
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外部」,設於臺北市中山區,該址
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該部分之聲請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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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票附表:107 年度司催字第2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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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發 票 人 │ 付 款 銀 行 │ 票 據 號 碼│備 註│
│ │ │(新 台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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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6 年11月30日│2,560,614 元 │力泓企業有限公│兆豐商業銀行國│AH0000000 │ │
│ │ │ │司 │外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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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