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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催字第 4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482號 聲 請 人 正宇不銹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其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聲請狀附表所示支票,不 慎遺失,業已通知付款人止付,依法聲請准予公示催告等 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發給公示催告裁定,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 7 月15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聲請人已於107 年7 月17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0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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