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482號
聲 請 人 正宇不銹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其儒
上列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
聲請狀附表所示支票,不
慎遺失,業已通知付款人止付,
爰依法聲請准予公示催告等
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發給公示催告裁定,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
7 月15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
聲請人已於107 年7 月17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
稽,
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0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