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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催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家登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 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557 條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 告,該證券發行公司「錸恩帕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於 臺南市善化區,有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一紙在卷可憑,該 址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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