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550號
聲 請 人 泰鑫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唐淑華
上列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求為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
云云。提出票據掛失止付申請書副本一件為證
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發給公示催告裁定,因
止付通知書
所載之
通知人
非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日通知
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聲請人為通知人之止付通知書,聲請
人已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
卷
可稽,
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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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5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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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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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鴻全機械有│國泰世華銀│107年4月30日│62,740元 │CP0000000 │ │
│ │限公司 │行板橋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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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鴻全機械有│國泰世華銀│107年5月31日│32,225元 │CP0000000 │ │
│ │限公司 │行板橋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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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