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833號
聲 請 人 李明山
聲 請 人 李柏毅
聲 請 人 李柏霆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
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聲請人李明山對於
持有附表編號1 至編號4
所載證券之人
為公示催告。
二、准聲請人李明山、李柏毅、李柏霆對於持有附表編號5 至編
號8 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三、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
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四、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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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8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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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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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郭家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3-ND-015871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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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郭家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3-ND-015971 │1 │1000│ │
├──┼──────────────┼──────────────┼───┼────┼───┤
│0003│郭家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4-ND-022682 │1 │1000│ │
├──┼──────────────┼──────────────┼───┼────┼───┤
│0004│郭家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4-ND-022718 │1 │1000│ │
├──┼──────────────┼──────────────┼───┼────┼───┤
│0005│郭家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 │1 │1000│ │
├──┼──────────────┼──────────────┼───┼────┼───┤
│0006│郭家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 │1 │1000│ │
├──┼──────────────┼──────────────┼───┼────┼───┤
│0007│郭家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 │1 │1000│ │
├──┼──────────────┼──────────────┼───┼────┼───┤
│0008│郭家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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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
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
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
俟申報
權利之
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
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
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
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