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884號
聲 請 人 黃敏靜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
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
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請註明
本件案號及
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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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884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0001│光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0-0 │1 │1000│ │
├──┼──────────────┼──────────────┼───┼────┼───┤
│0002│光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0 │1 │305 │ │
├──┼──────────────┼──────────────┼───┼────┼───┤
│0003│光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0 │1 │195 │ │
├──┼──────────────┼──────────────┼───┼────┼───┤
│0004│光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0 │1 │300 │ │
├──┼──────────────┼──────────────┼───┼────┼───┤
│0005│光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0 │1 │180 │ │
├──┼──────────────┼──────────────┼───┼────┼───┤
│0006│光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0-0 │1 │92 │ │
└──┴──────────────┴──────────────┴───┴────┴───┘
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
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註一)
,請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
向法院聲請
除權判決,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
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三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
年4 月30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 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