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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催字第 9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918號 聲 請 人 聖興軒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芬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請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 │支票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918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王志麒 │土地銀行雙│107年12月20 │14,610元 │DB0000000 │ │ │ │ │和分行 │日 │ │ │ │ └───┴─────┴─────┴──────┴─────┴─────┴──┘ 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註一) ,請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 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三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 年4 月30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 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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