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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拍字第 3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詹佩珺 相 對 人 凌凌標 關 係 人 九寶生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星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 高限額抵押權亦有準用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5 年6 月8 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債務人九 寶生技科技有限公司之債權,分別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 同)180 萬元、180 萬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各為 135 年6 月7 日、135 年6 月7 日,並依法登記在案。債務 人九寶生技科技有限公司以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於106 年 6 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300 萬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8 年6 月14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 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人九寶生技科技有限 公司自106 年12月1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 計尚欠本金2,548,990 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放款明細 等件為證,信為真。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人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 第 2 項準用同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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