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詹佩珺
相 對 人 凌凌標
關 係 人 九寶生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星榮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
高限額抵押權亦有
準用,
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
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5 年6 月8 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
債務人九
寶生技科技有限公司之債權,分別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
同)180 萬元、180 萬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各為
135 年6 月7 日、135 年6 月7 日,並依法登記在案。債務
人九寶生技科技有限公司以相對人為連帶
保證人,於106 年
6 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300 萬元,約定有利息、
遲延利息及
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8 年6 月14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
一次未履行,即喪失
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九寶生技科技有限
公司自106 年12月1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
計尚欠本金2,548,990 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放款明細
等件為證,
堪信為真。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人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
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 第
2 項準用同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