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697號
聲 請 人 黃健泰
相 對 人 曹湘慈
關 係 人 君貴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富德
關 係 人 薛忠茂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
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
影響,
民法第873 條、第867 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為民法
物權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
準用,此觀民法物權編
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 條之17規定自明。故抵押債權屆
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
第三人所有,抵押權人仍得
追及行使抵押權。又對信託財產不得
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
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
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 項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君貴建設有限公司前於民國102 年9 月
2 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自己及薛忠茂向
聲請人所負債務之
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之抵押權
,依法登記在案。
嗣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
惟依民法第
867 條規定,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茲
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
5,500,000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
抵押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
業據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
簿謄本、抵押權移轉契約書、支票、匯款資料等影本為證。
又經本院通知相對人、關係人就本件聲請及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曹湘慈具狀陳稱:同意聲請人本件
拍賣抵押物之聲請等語。
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准予拍
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經核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
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人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
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 第
2 項準用同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