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511號
抗告人 即
相 對 人 慧鼎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心儀
以上
抗告人與
聲請人板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司
票字第2511號
本票裁定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
本件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駁回抗告
,特此裁定。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