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243號
聲 請 人 創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夙菁
相 對 人 陳漢霖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對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票據法第123 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此於
非訟事件亦
準用之,
非訟事件
法第5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查其
所提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並未記載付款地及發票地,依票據法
第120 條第4 項、第5 項規定,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
營業所、
住所或
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未載付款地者,以發
票地為付款地,
經查本件相對人之
住所地即戶籍址係在宜蘭
縣,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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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07年度司票字第52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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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備 註│
│ │ │(新 台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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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7年3月27日 │29,438元 │107年5月31日 │ │CH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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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7年3月27日 │29,437元 │107年6月29日 │ │CH0000000 │ │
├──┼───────┼───────┼───────┼───────┼──────┼───┤
│003 │107年3月27日 │28,437元 │107年7月31日 │ │CH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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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