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278號
聲 請 人 國興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宏茂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川佳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裁定就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川佳機械股份有限公
司簽發之內載金額新臺幣182,700 元,到
期日為民國107 年
7 月27日,
詎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
請裁定就本票金額及其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
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提出之本票一紙並未記載發票年
、月、日,此有本票原本
可稽,依同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
應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應駁回其聲請
。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