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簡聲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麒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欣怡
代 理 人 趙婉毓
相 對 人 昶貴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憲龍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遭郵務
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以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等語,
業據提出相對人
戶籍謄本、
存證信函等影本
為證,
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